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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水道科問與答

已更新:2024年8月7日

A.常見污水下水道名詞

01、污水

經家庭使用後排放之髒水為家庭污水(亦稱為生活污水、污水),包括廁所、浴室、廚房、地板沖洗水、洗衣機排水等。 工廠於製造過程中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為「事業廢水」。工廠之廁所、浴室等產生之非「事業廢水」,亦視為污水。

 

02、下水道

為處理「下水」而設置之收集、輸送及處理設施就是「下水道」。以排水功能(下水種類)區分,可分為「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二類;以建設管理權責區分,可分為「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二類;以收集方式區分,可分為「合流制下水道」與「分流制下水道」二類。

 

03、污水下水道

污水經過一個密閉的管線,輸送到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水處理廠)經處理後排放,這個收集、輸送、處理設施就是污水下水道。包括用戶排水設備、公共污水管線及水資源回收中心。公共污水管線包括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其內容另詳「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一個污水處理廠收集、處理區域內之污水下水道,就是一個「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據地理條件,污水下水道系統可為獨立系統,或與其他系統串、並聯以增加操作彈性。本縣各系統因距離較遠,故目前規劃皆為獨立系統。

 

04、排水區域

凡是計畫排入下水道之地區稱為排水區域,排水區域內污水下水道尚未建設者,該區域稱為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

 

05、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

凡是計畫排入下水道之地區稱為排水區域,排水區域內污水下水道尚未建設者,該區域稱為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

 

06、分流制下水道

下水道依收集方式可分為合流制與分流制。合流制下水道系統係將污水與雨水利用同一管渠收集運送;分流制下水道系統則將兩者分開收集運送,收集污水的管渠為污水下水道或稱衛生下水道,收集雨水管渠為雨水下水道。目前全國皆採用分流制。

 

07、 公共污水管線

污水經過一個密閉的管線,輸送到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水處理廠)經處理後排放,這個收集、輸送、處理設施就是污水下水道。包括用戶排水設備、公共污水管線及水資源回收中心。公共污水管線包括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其內容另詳「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一個污水處理廠收集、處理區域內之污水下水道,就是一個「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據地理條件,污水下水道系統可為獨立系統,或與其他系統串、並聯以增加操作彈性。本縣各系統因距離較遠,故目前規劃皆為獨立系統。

 

08、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

污水下水道管線大多採樹枝狀管網設計,直接接入污水廠的管線為主幹管、次幹管接入主幹管、分管接入次幹管、支管接入分管、最上游用戶排水設備接入支管。這種分法常有次幹管比主幹管大之情形,故有些便以管徑大小做為區分主、次、分、支管之依據。「主、次、分、支」之排序尚未統一,也有人習慣以「主、次、支、分」為排序。目前用戶接管常由政府辦理,故有些將用戶排水設備管徑20公分之「連接管」稱為「支管」。由於主、次、分、支管之定義並未明列於相關法規(似乎也無必要),因此,可將其統稱為「公共污水管線」而與「用戶排水設備」有所區別。

 

09、截流站

未設置用戶排水設備時,家庭污水經排水溝、雨水下水道直接流入河川、湖泊等造成水源污染。我們可於流入河川、湖泊前設置「適當設施」將污水導流至污水下水道以防治河川污染,這個適當設施就是「截流站」。由於用戶排水設備建設進度較慢,故當污水管線建設完成後,先設置截流站以防治河川污染乃為用戶排水設備建置完成前,過渡時期之必要措施。

 

10、揚水站

污水下水道大多採重力流設計以節約能源,但當下游管線較上游管線高時,就需要設置「適當設備」提高污水高程,使下游之管線可繼續以重力流方式流動,這些適當設備就是揚水站,包括抽水機(泵浦)組、攔除設備及除砂設備等。

 

11、橘紅色管線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4條規定,污水管線應為橘紅色。污水管線使用橘紅色,主要是為了便於與雨水管線(灰色管)區分,以避免錯接造成超量進流。

 

12、人孔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人孔,指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之設施。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分為雨水陰井及污水陰井。人孔、陰井之功能相同,管線長度過長不利施工、檢查或清理,或管線方向變化時,須設置人孔、陰井。一般而言,人能出入之設施為人孔,不能出入之設施為陰井,人孔較陰井為大且深。

 

13、側溝截流

類似截流站之做法,於雨水側溝流入雨水下水道前設置「適當設施」將污水導入公共污水下水道,這種方式稱為「側溝截流」,又稱為「小截流」。由於此種方式極易造成超量進流、清疏維護不易、化糞池未廢除及使用費徵收等問題,因此本縣不採用。

 

14、用戶排水設備

將家庭污水接到公共污水管線之管線設施,就是「用戶排水設備」,亦常稱為「用戶接管」。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用戶排水設備」指「下水道用戶」因接用「下水道」以排洩「下水」所設之管渠及有關設備,包括「匯流管」及「連接管」等。

 

15、側巷接管

辦理用戶接管時,施工位置係依照用戶現有污水排水管出口位置而決定,當排水出口位於房屋後方,用戶排水設備則設置於後方,並稱為後巷接管;同理,排水出口位於房屋前面或側面時,就稱為前巷或側巷接管。因大多數廚房、廁所及化糞池均設在後方,排水出口也在後方,故目前後巷接管的數量最多。由於後巷常有違建致保留空間不足,因此造成室內施工之諸多問題。

 

16、前巷接管

辦理用戶接管時,施工位置係依照用戶現有污水排水管出口位置而決定,當排水出口位於房屋後方,用戶排水設備則設置於後方,並稱為後巷接管;同理,排水出口位於房屋前面或側面時,就稱為前巷或側巷接管。因大多數廚房、廁所及化糞池均設在後方,排水出口也在後方,故目前後巷接管的數量最多。由於後巷常有違建致保留空間不足,因此造成室內施工之諸多問題。

 

17、後巷接管

辦理用戶接管時,施工位置係依照用戶現有污水排水管出口位置而決定,當排水出口位於房屋後方,用戶排水設備則設置於後方,並稱為後巷接管;同理,排水出口位於房屋前面或側面時,就稱為前巷或側巷接管。因大多數廚房、廁所及化糞池均設在後方,排水出口也在後方,故目前後巷接管的數量最多。由於後巷常有違建致保留空間不足,因此造成室內施工之諸多問題。

 

18、連接管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匯流管指將污水收集至連接管之匯流管線;連接管指接用雨水、污水下水道,埋設於防火間隔、後巷、前巷或側巷之管渠;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清除孔指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簡言之,將住戶數隻排水口匯集到一隻管線,這管線道是「匯流管」;收集數棟污水之管線就是「連接管」,也有人將其稱為「巷道連接管」。匯流管之管徑一般均採10公分,連接管之管徑一般均採20公分。若施工空間足夠,匯流管以各棟獨立不與他棟共用為原則,以減少下游用戶因使用習慣不良阻塞,進而影響上游端用戶之使用。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點設置陰井或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分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陰井、清除孔之作用與維護另詳「陰井清除孔作用與維護」。

 

19、匯流管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匯流管指將污水收集至連接管之匯流管線;連接管指接用雨水、污水下水道,埋設於防火間隔、後巷、前巷或側巷之管渠;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清除孔指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簡言之,將住戶數隻排水口匯集到一隻管線,這管線道是「匯流管」;收集數棟污水之管線就是「連接管」,也有人將其稱為「巷道連接管」。匯流管之管徑一般均採10公分,連接管之管徑一般均採20公分。若施工空間足夠,匯流管以各棟獨立不與他棟共用為原則,以減少下游用戶因使用習慣不良阻塞,進而影響上游端用戶之使用。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點設置陰井或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分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陰井、清除孔之作用與維護另詳「陰井清除孔作用與維護」。

 

20、清除孔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匯流管指將污水收集至連接管之匯流管線;連接管指接用雨水、污水下水道,埋設於防火間隔、後巷、前巷或側巷之管渠;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清除孔指便於管渠內清理所設之設施。簡言之,將住戶數隻排水口匯集到一隻管線,這管線道是「匯流管」;收集數棟污水之管線就是「連接管」,也有人將其稱為「巷道連接管」。匯流管之管徑一般均採10公分,連接管之管徑一般均採20公分。若施工空間足夠,匯流管以各棟獨立不與他棟共用為原則,以減少下游用戶因使用習慣不良阻塞,進而影響上游端用戶之使用。污水管渠應於起點、終點、會合點、彎折點及管徑變化點設置陰井或清除孔,在相同管徑管渠直線部分之設置間隔,不得超過管徑之二百倍。陰井、清除孔之作用與維護另詳「陰井清除孔作用與維護」。

 

21、陰井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人孔,指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之設施。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分為雨水陰井及污水陰井。人孔、陰井之功能相同,管線長度過長不利施工、檢查或清理,或管線方向變化時,須設置人孔、陰井。一般而言,人能出入之設施為人孔,不能出入之設施為陰井,人孔較陰井為大且深。

 

22、覆工鈑

公共污水管線施工期間,會將到達井或尚未施工之工作井蓋上「蓋子」,以便車輛通行、保持交通順暢,這個施工期間的「蓋子」稱為「覆工鈑」。常見的覆工鈑為圓形,直徑約2~4公尺。地下管線施工常會遭遇許多不可預知之狀況,如地質、其他地下構造物等,故工期相較其他工程不易掌握,如工程順利,擺設時間約10~15天,完成管線推進工作,即收築人孔恢復路面,路上留下100公分或75公分之污水人孔蓋。

 

23、公私分界點

依據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公私分界點」係指公共下水道與用戶排水設備之分界點,其上游端為用戶排水設備。依據下水道法,用戶排水設備由用戶自行維護,公共下水道由政府維護。

 

24、上水

簡單的說,可用於飲食、沐浴等乾淨的水就是「上水」,如自來水、未受污染的地下水等;使用後的水就是「下水」;下水經適當處理後可用於「非接觸用水(不直接接觸人體)」,如澆花、沖廁等,就是「中水」。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與「事業廢水」。

 

25、中水

簡單的說,可用於飲食、沐浴等乾淨的水就是「上水」,如自來水、未受污染的地下水等;使用後的水就是「下水」;下水經適當處理後可用於「非接觸用水(不直接接觸人體)」,如澆花、沖廁等,就是「中水」。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與「事業廢水」。

 

26、下水

簡單的說,可用於飲食、沐浴等乾淨的水就是「上水」,如自來水、未受污染的地下水等;使用後的水就是「下水」;下水經適當處理後可用於「非接觸用水(不直接接觸人體)」,如澆花、沖廁等,就是「中水」。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與「事業廢水」。

 

27、衛生排水設備

衛生排水設備包括屋內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衛生設備包括大便器、小便器、洗面盆、浴缸或淋浴。排水系統包括排水管路、存水彎、清潔口及通氣管等。其設置設計規範可參閱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二章給水排水系統及衛生設備。

 

28、下水道用戶

依據下水道法第2條,「污水下水道用戶」指依下水道法及下水道管理規章接用下水道者。

 

29、事業用戶

依據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3條,符合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所定事業之污水下水道用戶為事業用戶,其餘為一般用戶。常見事業用戶請參閱常見事業用戶表。

 

30、私地償金

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依據下水道法第14條第1項規定,下水道機構因工程上之必要,得在公、私有土地下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其土地所有人、占有人或使用人不得拒絕。但應擇其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並應支付償金。如對處所及方法之選擇或支付償金有異議時,應報請中央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同條第2項規定,因埋設前項管渠或其他設備,致其土地所有權人無法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時,經當地主管建築機關勘查屬實者,得就該埋設管渠或其他設備直接影響部分,免予附建防空避難設備或法定停車場。依據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4條規定,主管機關或鄉(鎮、市)公所因辦理公共下水道工程之必要,得在公、私土地下埋設公共下水道,其使用土地之補償金額,不論使用期間長短,以埋設物投影面積1.5倍計算,並按施工當年公告土地現值百分之五支付。

 

31、使用費

依據下水道法第26條,用戶應繳納使用費。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家戶應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以後接用下水道者,繳交使用費,未接用下水道者,繳交水污費。

 

32、水污費

依據下水道法第26條,用戶應繳納使用費。另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11條,中央主管機關對於家戶應徵收水污染防治費。以後接用下水道者,繳交使用費,未接用下水道者,繳交水污費。

 

33、保留空間

依據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3條規定,「保留空間」係指每一公共污水下水道用戶於用戶排水設備埋設處,所需預留之最小空間,以供施工、維護時,人員、機具之進出及管線埋設。另依宜蘭縣下水道自治條例第10條規定,除主管機關同意外,公共污水下水道保留空間之最小寬度為75公分,最小深度為150公分,最小高度為300公分。保留空間內不得有妨礙施工、維護之設施或設備。

 

34、污水處理設施

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9條規定,用戶應設置用戶排水設備將污水接入陰井或人孔,排洩於污水下水道,不得經由原設置之化糞池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再排洩於污水下水道。用戶完成用戶排水設備後,主管機關應輔導將原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予以填除或拆除。另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計施工編第49條規定,公共污水下水道系統可容納該新建建築物之污水者,得免予設置污水處理設施。化糞池必須定期維護,否則可能發生家中馬桶阻塞、排水不順或破損污染地下水等問題。設於地下室之污水處理設施須藉抽水機將污水抽入陰井或人孔,若未定期維護,亦可能發生阻塞、污染地下水等問題。故用戶接用下水道後,應廢除化糞池、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以免繳納使用費還須負擔電費、維護費。相關議題請另參考可否在化糞池、污水處理設施後面進行用戶接管?

 

35、鐵胃

目前不鼓勵使用。自從台北市政府環境保護局宣布將實施「垃圾處理費隨袋徵收」之後,就有一些廠商及建商推出鐵胃(廚餘絞碎機)的廣告,宣稱它能夠將魚頭、魚尾、果皮、菜葉、菜根、雞骨頭、剩菜飯等廚房垃圾磨成細片,從下水道沖走,可輕鬆實現即時、方便、快捷的廚房清潔,避免廚房垃圾因儲存而滋生病菌、蚊蟲和異味,從而有效優化家居環境,且可以減少家戶垃圾袋的使用,降低家庭費用支出。廠商並拿美國作為例證,說明其使用普遍、成效良好。但據環保署表示:台灣與美國的環境現況是完全不同的,不能相提並論。在美國,因為污水下水道普及率較高,污水處理廠功能足夠,因此可以容納處理鐵胃排出的廚餘。至於台灣地區因為污水下水道普及率尚低,污水處理廠無法負荷額外的廚餘;至於下水道還沒有到達的地區,鐵胃排出的廚餘將會直接污染住家附近的排水溝以及後面的承受水體。因此,環保署呼籲:鐵胃不適用於台灣地區,請建商與民眾不要採用,廠商也不要生產,以免成為加重水體污染的元兇。另外,鐵胃使用中需要大量水供絞碎,若無良好使用習慣,於投入後沒看到就關水,絞碎物將不能順利排入污水管(越稀越好),若在大樓會使公共污水管路堵塞反容易產生蟑螂、惡臭,耗水也是缺乏水資源的台灣無法承受的。而廚餘經鐵胃處理後所排出的污水,其懸浮固體應會超過「宜蘭縣公共污水下水道下水水質基準」懸浮固體600毫克/公升之限值。可依下水道法第32條處新台幣3,000元以上30,000元以下罰鍰。所以,無論是否接用污水下水道,目前皆不鼓勵使用。

 

36、油脂截留器

依據建築技術規則建築設備編第36條,建築物排水中含有油脂、沙粒、易燃物、固體物等有害排水系統或公共下水道之操作者,應在排入公共排水系統前裝設截留器或分離器。依據下水道法第32條,下水道用戶排洩下水,超過下水道可容納排入之下水水質標準不依限期改善者,處新台幣1,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罰鍰。連續處罰三次而不改善者,主管機關得報請其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停業處分。餐飲業者若未裝設油脂截留器,其下水油脂濃度必然超過水質限值30毫克/公升。依據統計資料,管線各項阻塞原因中,油垢約佔49%、內線(衛生排水設備)約佔31%、雜物約佔11%、其他約佔9%。烹飪過程,油脂因熱而成液態,流入污水管線後因溫度降低漸成固態,日積月累黏著於管壁因而造成阻塞。油脂截留器可將油脂攔截留在截留器內。主要設置在餐館、飯店、醫院、自助餐店、集合住宅等產生大量油脂及廚餘的污水排放系統。這種裝置可以防止廚房排水中的有害物質(油質、殘渣、剩飯等)堵塞污水管線。造成管壁結垢、堵塞不通,妨礙附近用戶排水暢通。

 

37、合格之承裝商

須委託合格之承裝商向本府提出申請,並自費辦理接管。依據下水道法第21條,合格之承裝商係指登記合格之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承裝商或自來水管承裝商承裝。

 

38、用戶接管普及率

「用戶接管普及率」又稱為「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亦簡稱為「普及率」,為最常用之污水下水道建設成果指標。普及率計算公式如下:普及率=污水下水道已接管戶數/總戶數;戶數為門牌戶數而非戶籍戶數。總戶數=總人口數/4;即每戶以4人計算。由於總人口數為一變動數字,為避免計算式分母(總戶數)常常變動導致普及率可能忽高忽低引起各方誤解,本縣以48萬人(97年12月,本縣人口統計數為46萬902人)12萬戶為計算基準,普及率1%為1,200戶。

 

39、超量進流

所謂「超量進流」是指污水下水道之實際進流量超出原規畫設計之預估污水量,嚴重之「超量進流」將引起污水溢流及設施壞損等弊害。分流制下水道發生超量進流的原因是雨水「流入」污水下水道,而其根本原因則為雨、污水混接所造成。因此,若有雨污混流情形,用戶須改管,否則不予接管。

 

40、重力流

靠「重力」使水流動的情形就是「重力流」,大家常說「水往低處流」指的就是重力流,河川的流動也是重力流。靠「壓力」使水流動的情形就是「壓力流」,以抽水機(泵浦)將水抽送到使用處(如水槽、農田等)就是常見的壓力流。「壓力流」須利用如油、電等能源產生動力,而「重力」是自然現象,存在於生活周遭,因此重力流不須額外加上人為動力。污水下水道大多設計上游端比較高(埋入地下較淺),下游端比較低(埋入地下較深),藉由高低差產生之重力流排水以節約能源。

 

41、壓力流

靠「重力」使水流動的情形就是「重力流」,大家常說「水往低處流」指的就是重力流,河川的流動也是重力流。靠「壓力」使水流動的情形就是「壓力流」,以抽水機(泵浦)將水抽送到使用處(如水槽、農田等)就是常見的壓力流。「壓力流」須利用如油、電等能源產生動力,而「重力」是自然現象,存在於生活周遭,因此重力流不須額外加上人為動力。污水下水道大多設計上游端比較高(埋入地下較淺),下游端比較低(埋入地下較深),藉由高低差產生之重力流排水以節約能源。

B.環保小常識

1、為何受污染的河川湖泊會變黑、發臭?家庭污水及工業廢水中的污染物質流入河川產生生化反應,反應過程會消耗水中溶氧造成溶氧變少,並會產生甲烷、硫化物、氮化物等物質,使河川發黑變臭。

 

 

 2、什麼是河川自淨能力?所謂自淨能力指的是河川本身具有自我淨化的能力,當廢污水排入河川後,具毒性的物質經由河水的稀釋與氣曝的作用,能將毒性減輕;同時河川中的微生物更能藉由水中溶氧,將有機物氧化分解為二氧化碳、硝酸鹽及硫酸鹽等以提供藻類所需的養分。因此,如果廢污水中的有機物濃度不高,其所消耗的溶氧量尚能經由水表面的曝氣作用,以及藻類的光合作用所產生的氧氣補足情況下,河川還是能維持其運作,那麼河川也就如同是一座天然的廢污水處理廠了,這就是河川的自淨作用。但是,如果污廢水超過河川的自淨能力,便無法將污染物稀釋至可容許的程度,嚴重的話,甚至可能造成厭氧分解,而產生甲烷或硫化氫等臭氣,最後趨於腐敗。

 

 

 

 3、什麼叫做「優養化」?在自然界中,氮及磷是稀有的成分,為植物成長中的一種限制因素。當含磷酸鹽物排放到湖水中時,水草、藻類獲得大量養分因此增生,藻類大量繁殖後,因光合作用及呼吸作用造成水體溶氧量晝夜變化差異大,於夜間常致使溶氧量太低,呈缺氧狀態,造成魚類等水中生物無法生存,因而死亡,水體也產生惡臭,這就是「優養化」的現象。「優養化」又稱為富營養化,水體優養化依其營養鹽的來源可概分為兩大類:天然性優養化(Natural Eutrophication):指湖泊於自然生態系中,由於自然營養鹽之沈降與累積,造成湖泊水質逐漸優養化,換句話說,該湖泊正在逐漸老化中,是水域自然生態系必然的演替過程。人為性優養化(Artificial Eutrophication):指湖泊或水庫由於集水區或水體上之人為活動增加,如:蔬果栽種、遊憩活動等,將大量營養鹽帶入湖泊或水庫中,導致水體中浮游動植物大量繁殖,造成水體生態系急遽變化,使得水質嚴重惡化。通常此種變化情形極快,往往只在短短數年時間內即可形成。水體優養化將造成藻類大量繁殖,一般而言,影響藻類生長之主要因素有營養鹽、日照、氣候、滯留時間等,其中最重要者為營養鹽。隨著人們增加農藥、肥料、大量廢水與洗衣粉的使用,造成人為加速優養化現象。由於農藥、肥料、廢水與洗衣粉中,含有豐富的硝酸鹽與磷酸鹽;硝酸鹽經分解後可成為植物所需養分,而磷酸鹽可以增進去污功效,也可以增加泡沫。

 

 

 

 4、我國每人每天產生之污水量與污染量各為多少?依據內政部營建署委託研究報告「台灣地區家庭污水量及污染量推估研究(91年12月)」,每人每天產生之污水量依不同地區約261~375公升,每公升所含污染量,生化需氧量(BOD5)及懸浮固體(SS)約為170~190毫克,總氮約為40毫克,總磷約為5毫克。

 

 

 

 5、河川污染程度分類指標為何?目前環保署評估河川水質之綜合性指標為河川污染分類指標(River Pollution Index),簡稱RPI,RPI係以BOD、DO、NH3-N及SS四項水質參數之濃度值來計算其RPI值。RPI在2.0以下是未(稍)受污染,2.0~3.0是輕度污染,3.1~6.0是中度污染,6.0以上為嚴重污染。RPI指標之計算及比對基準可至環保署網站查詢。

 

 

 

 6、有那些常見水質污染指標(參數)?指示水污染程度之水質指標(參數),依性質大致可分為物理性、化學性及生物性三類:物理性指標包括水溫、外觀、臭味、色度、濁度。化學性指標包括pH值、酸度、鹼度、氯鹽、固體、化學需氧量(COD)、生化需氧量(BOD)、溶氧(DO)、氮、磷、硫化合物、重金屬、放射性物貿、清潔劑。生物性指標包括大腸菌類、細菌總數、水生物、優養生物等。溶氧(Dissolved oxygen、DO),係指溶解於水中的氧量,為評估水體品質的重要指標項目之一。水中溶氧可能來自大氣溶解、自然或人為曝氣及水生植物的光合作用等,水若受到有機物質污染,則水中微生物在分解有機物時會消耗水中的溶氧,而造成水中溶氧降低甚至呈缺氧狀態。氨氮(Ammonia nitrogen、NH3-N),含氮有機物主要來自動物排泄物及動植物屍體之分解,分解時先形成胺基酸,再依氨氮、亞硝酸鹽氮及硝酸鹽氮程序而漸次穩定。因此當水體中存在氨氮可表示該水體受污染時間較短。懸浮固體(Suspended solids、SS),係指水中會因攪動或流動而呈懸浮狀態之有機或無機性顆粒,這些顆粒一般包含膠懸物、分散物及膠羽。懸浮固體會阻礙光在水中的穿透,其對水中生物影響與濁度相類似;懸浮固體若沉積於河床,則會阻礙水流,若沉積於水庫庫區,則可能減少水庫的蓄水空間。化學需氧量(Chemical oxygen demand、COD),一般用於表示水中可被化學氧化之有機物含量。化學需氧量係應用重鉻酸鉀為氧化劑,在強酸情況下加熱,將水中有機物氧化為二氧化碳及水,則所消耗之重鉻酸鉀換算成相當之氧量就是化學需氧量。一般工業廢水或含生物不易分解物質之廢水,常以化學需氧量表示其污染程度。生化需氧量(Biochemical oxygen demand、BOD5),係指水中易受微生物分解的有機物質,在某特定時間及溫度下,被微生物的分解氧化作用所消耗的氧量。一般所稱的生化需氧量係以20℃培養5日後所測得的結果,記做BOD5。生化需氧量可表示水中生物可分解的有機物含量,間接也表示了水體受有機物污染的程度。

 

 

 

 7、河川及海洋等地面水體依照其水質,有那些分類?依據「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陸域地面水體(即河川、湖泊等)分類分為甲、乙、丙、丁、戊五類,其適用性質如下:一、甲類:適用於一級公共用水、游泳、乙類、丙類、丁類及戊類。二、乙類:適用於二級公共用水、一級水產用水、丙類、丁類及戊類。三、丙類:適用於三級公共用水、二級水產用水、一級工業用水、丁類及戊類。四、丁類:適用於灌溉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五、戊類:適用環境保育。海域地面水體(即海洋)分類分為甲、乙、丙三類,其適用性質如下:一、甲類:適用於一級水產用水、游泳、乙類及丙類。二、乙類:適用於二級水產用水、二級工業用水及環境保育。三、丙類:適用環境保育。各類水體之水質標準,可逕自查閱「地面水體分類及水質標準」。

 

 

 

 8、台灣的水資源問題為何?台灣的水資源問題為「太多」(洪災)、「太少」(旱災)及「太髒」(污染)。台灣雨量雖然豐沛,年平均雨量達2,510公釐,約為世界平均值之2.6倍,然因山高坡陡、河川短促,加上降雨量分布不均、人口密集產業發達等問題,每人每年所分配雨量僅及世界平均值之七分之一,全球缺水國排行榜,台灣名列20名以內,水資源呈現了「太多」(洪災)、「太少」(旱災)及「太髒」(污染)三大問題。依據經濟部水利署(水源經營組及水文技術組)統計資料,民國95年總降雨量為1,023.84億立方公尺,利用總水量為174.04億立方公尺,僅佔17.00%。

 

 

 

 9、什麼是水污染防治措施?依據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水污染防治措施指設置廢(污)水處理設施、納入污水下水道系統、土壤處理、委託廢水代處理業處理、設置管線排放於海洋、海洋投棄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許可之防治水污染之方法。至於應設置水污染防治措施之事業,依同法第13條第2項,由環境保護署公告之。

C.污水下水道簡介

1、什麼是上水、中水、下水?簡單的說,可用於飲食、沐浴等乾淨的水就是「上水」,如自來水、未受污染的地下水等;使用後的水就是「下水」;下水經適當處理後可用於「非接觸用水(不直接接觸人體)」,如澆花、沖廁等,就是「中水」。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下水」指排水區域內之「雨水」、「家庭污水」與「事業廢水」。

 

 

 2、什麼是污水?經家庭使用後排放之髒水為家庭污水(亦稱為生活污水、污水),包括廁所、浴室、廚房、地板沖洗水、洗衣機排水等。工廠於製造過程中產生含有污染物之水為「事業廢水」。工廠之廁所、浴室等產生之非「事業廢水」,亦視為污水。

 

 

 

 3、什麼是下水道?為處理「下水」而設置之收集、輸送及處理設施就是「下水道」。以排水功能(下水種類)區分,可分為「雨水下水道」及「污水下水道」二類;以建設管理權責區分,可分為「公共下水道」及「專用下水道」二類;以收集方式區分,可分為「合流制下水道」與「分流制下水道」二類。

 

 

 

 4、什麼是公共下水道、專用下水道?依據下水道法第二條,供公共使用之下水道為「公共下水道」;供特定地區或場所使用而設置尚未納入公共下水道之下水道為「專用下水道」。 依據下水道法第八條,私人新開發社區、工業區或經主管機關指定之地區或場所,應設置專用下水道。另依據下水道法施行細則第四條,新開發社區係指可容納五百人以上居住或總計興建一百住戶以上之社區,申請開發時經主管機關認定,其開發完成時公共下水道尚無法容納其廢污水者。

 

 

 

 5、什麼是污水下水道?什麼是污水下水道系統?污水經過一個密閉的管線,輸送到水資源回收中心(污水處理廠)經處理後排放,這個收集、輸送、處理設施就是污水下水道。包括用戶排水設備、公共污水管線及水資源回收中心。公共污水管線包括主、次幹管及分、支管網,其內容另詳「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一個污水處理廠收集、處理區域內之污水下水道,就是一個「污水下水道系統」。依據地理條件,污水下水道系統可為獨立系統,或與其他系統串、並聯以增加操作彈性。本縣各系統因距離較遠,故目前規劃皆為獨立系統。

 

 

 

 6、為何政府要建設污水下水道?污水下水道可改善環境衛生、防治河川污染。家庭、工廠、餐廳等排放的污水,因為含有大量污染物,如油脂、泥砂、細菌、廚餘等,如果排到雨水溝,將會滋生蟲鼠蚊蠅、產生惡臭並造成環境惡化;如果排到河川,將會污染河川水質。有了污水下水道系統, (1) 沒有化糞池:廁所沖洗水直接流入污水下水道,住宅周邊再也沒有了化糞池,不會有臭氣,也可免除化糞池維護(抽水肥)費用。(2) 街道清潔、乾淨:污水直接流入污水下水道,不會流入側溝、水溝,不再滋生蚊蠅,也不會發生水媒傳染疾病。(3) 河川、海洋清澈:污水經處理後,才排入河川、海洋,那麼河水、海水就會清澈。

 

 

 

 7、那些地區會建設污水下水道?依據下水道法第一條,都市計畫地區及指定地區等人口密度較高、污染較嚴重或水質(如水源保護區)須特別保護之地區,將建設污水下水道。 凡是計畫排入下水道之地區稱為排水區域,排水區域內污水下水道尚未建設者,該區域稱為污水下水道未到達地區。

 

 

 

8、污水下水道處理流程為何?自來水(地下水)→使用→污水→衛生排水設備→用戶排水設備→分、支管網→主、次幹管→水資源回收中心→承受水體(河川、湖泊、海洋等)。

 

 

 

 9、什麼是截流站?為何要設置截流站?未設置用戶排水設備時,家庭污水經排水溝、雨水下水道直接流入河川、湖泊等造成水源污染。我們可於流入河川、湖泊前設置「適當設施」將污水導流至污水下水道以防治河川污染,這個適當設施就是「截流站」。由於用戶排水設備建設進度較慢,故當污水管線建設完成後,先設置截流站以防治河川污染乃為用戶排水設備建置完成前,過渡時期之必要措施。

 

 

 

 10、什麼是揚水站?為何要設置揚水站?污水下水道大多採重力流設計以節約能源,但當下游管線較上游管線高時,就需要設置「適當設備」提高污水高程,使下游之管線可繼續以重力流方式流動,這些適當設備就是揚水站,包括抽水機(泵浦)組、攔除設備及除砂設備等。

 

 

 

 11、什麼是分流制下水道、合流制下水道?下水道依收集方式可分為合流制與分流制。合流制下水道系統係將污水與雨水利用同一管渠收集運送;分流制下水道系統則將兩者分開收集運送,收集污水的管渠為污水下水道或稱衛生下水道,收集雨水管渠為雨水下水道。目前全國皆採用分流制。

 

 

 

 12、常聽到「主、次幹管」與「分、支管網」等名詞,它們如何區分?污水下水道管線大多採樹枝狀管網設計,直接接入污水廠的管線為主幹管、次幹管接入主幹管、分管接入次幹管、支管接入分管、最上游用戶排水設備接入支管。 這種分法常有次幹管比主幹管大之情形,故有些便以管徑大小做為區分主、次、分、支管之依據。「主、次、分、支」之排序尚未統一,也有人習慣以「主、次、支、分」為排序。 目前用戶接管常由政府辦理,故有些將用戶排水設備管徑20公分之「連接管」稱為「支管」。 由於主、次、分、支管之定義並未明列於相關法規(似乎也無必要),因此,可將其統稱為「公共污水管線」而與「用戶排水設備」有所區別。

 

 

 

 13、什麼是超量進流?有什麼不良影響?所謂「超量進流」是指污水下水道之實際進流量超出原規畫設計之預估污水量,嚴重之「超量進流」將引起污水溢流及設施壞損等弊害。分流制下水道發生超量進流的原因是雨水「流入」污水下水道,而其根本原因則為雨、污水混接所造成。因此,若有雨污混流情形,用戶須改管,否則不予接管。

 

 

 

 14、人孔與陰井有何不同?依據下水道用戶排水設備標準第2條,人孔,指銜接、檢查或清理管渠,使人能出入之設施。陰井,指銜接管渠,使流水順暢及易於檢查或清理管渠之設施,分為雨水陰井及污水陰井。人孔、陰井之功能相同,管線長度過長不利施工、檢查或清理,或管線方向變化時,須設置人孔、陰井。一般而言,人能出入之設施為人孔,不能出入之設施為陰井,人孔較陰井為大且深。

 

 

 

 15、什麼是「用戶接管普及率」?「用戶接管普及率」又稱為「公共污水下水道普及率」,亦簡稱為「普及率」,為最常用之污水下水道建設成果指標。普及率計算公式如下: 普及率=污水下水道已接管戶數/總戶數;戶數為門牌戶數而非戶籍戶數。 總戶數=總人口數/4;即每戶以4人計算。由於總人口數為一變動數字,為避免計算式分母(總戶數)常常變動導致普及率可能忽高忽低引起各方誤解,本縣以48萬人(97年12月,本縣人口統計數為46萬902人)12萬戶為計算基準,普及率1%為1,200戶。

 

 

 

 16、什麼是重力流、壓力流?靠「重力」使水流動的情形就是「重力流」,大家常說「水往低處流」指的就是重力流,河川的流動也是重力流。靠「壓力」使水流動的情形就是「壓力流」,以抽水機(泵浦)將水抽送到使用處(如水槽、農田等)就是常見的壓力流。「壓力流」須利用如油、電等能源產生動力,而「重力」是自然現象,存在於生活周遭,因此重力流不須額外加上人為動力。污水下水道大多設計上游端比較高(埋入地下較淺),下游端比較低(埋入地下較深),藉由高低差產生之重力流排水以節約能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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