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令依據
(一) 洗車場相關管制法令
水污染防治法第2條第7款「事業:指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事業、畜牧業或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
工廠、礦場、廢水代處理事業、畜牧業及其他中央主管機關指定之事業分類及定義(92.07.10)「...(二一)洗車場:以自動洗車設施從事車輛清洗之事業」。
水污染防治法第7條「事業、污水下水道系統或建築物污水處理設施,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符合放流水標準」。
中央主管機關所訂之 放流水標準「洗車場:化學需氧量(COD),100mg/l;懸浮固體(SS) 50mg/l」。
水污染防治法第14條「事業排放廢(污)水於地面水體者,應向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或中央主管機關委託之機關申請,經審查登記,發給排放許可證或簡易排放許可文件後,始得排放廢(污)水」。
(二) 罰則
水污染防治法第40「事業或汙水下水道系統排放廢(污)水,違反第七條第一項或第八條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改善,屆期仍未完成改善者,按日連續處罰;情節重大者,得命其停工或停業,必要時,並得廢止其排放許可證、簡易排放許可文件或勒令歇業」。
水污染防治法第45條「違反第十四條第一項、第二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台幣六萬元以上六十萬元以下罰鍰,並通知限期補正,屆期仍未補正者,按次處罰」。
水污染防治法第50條 「規避、妨礙或拒絕第二十六條第一項之查證者,處新台幣三萬元以上三十萬元以下罰鍰,並得按次處罰及強制執行查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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